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33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323號
- 債權人
- 庄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錦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紫晨即廣欣工程行、李昊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應扣除債務人已給付金額,如債權人請款單所示)。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