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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33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323號

債權人
庄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紫晨即廣欣工程行、李昊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應扣除債務人已給付金額,如債權人請款單所示)。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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