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3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452號債 權 人 賴國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創意念文圖藝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增列債務人創意念文圖藝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蔡旻芬。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請表明請求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或自109 年12月10日起算?如自109 年12月10日起算,請釋明之。利息亦得自退票日109 年12月22日起算(僅得就其一之起息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