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34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452號
- 債權人
- 賴國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創意念文圖藝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增列債務人創意念文圖藝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蔡旻芬。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請表明請求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或自109 年12月10日起算?如自109 年12月10日起算,請釋明之。利息亦得自退票日109 年12月22日起算(僅得就其一之起息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