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3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743號債 權 人 泰銓模板行 法定代理人 鍾美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源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源壙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新台幣1,046,367 元之文件影本(如請款單、發票或寄發存證信函(顯示請求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並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