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39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3967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詹小萍
- 債務人
- 創新工程行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邱志昌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陳禹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創新工程行、邱志昌、陳禹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邱志昌應向債權人給付參佰伍拾參萬捌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