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42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233號
- 債權人
- 振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峻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啟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還款協議書。
三、請釋明請求利息自110 年1 月1 日起算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