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4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234號債 權 人 胡文碩 非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佳樂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