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42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269號
- 債權人
- 國暉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韶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卓之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利息自109 年11月11日起算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269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卓之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利息自109 年11月11日起算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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