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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42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276號

債權人
海騰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均輝
債權人
均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堂
債權人
均輝國際貨運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貝里斯商英瑞國際有限公司、揚州英諦車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釋明文件(英文部分)之中譯本。

三、請釋明請求利息自110年3月31日起算之依據。

四、請提出債務人貝里斯商英瑞國際有限公司、揚州英諦車材實業有限公司於中華民國設立(認可)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入出境資料。

五、請具狀增列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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