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43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332號
- 債權人
- 東方鼎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慰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儷宴美食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儷宴美食館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更正利息起算日(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