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4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332號債 權 人 東方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慰祖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儷宴美食館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雖已補繳聲請費500 元,然未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債務人儷宴美食館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更正利息起算日(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經本院民國110 年4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4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