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4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939號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呂崇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正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之債務人究為曾正義,或為龍井營造有限公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