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49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939號
- 債權人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呂崇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正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之債務人究為曾正義,或為龍井營造有限公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939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正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之債務人究為曾正義,或為龍井營造有限公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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