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5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5201號債 權 人 廖福俥即永旭清潔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益西、詹益西即祥宏工程行、王麗珍即隆昇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債務人之名稱為詹益西即祥宏工程行、王麗珍即隆昇企業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