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52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5201號
- 債權人
- 廖福俥即永旭清潔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益西即祥宏工程行、王麗珍即隆昇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名稱為詹益西即「祥宏」工程行(聲請人於110 年6 月16日補正陳報債務人詹益西即祥宏工程行之名稱,誤載為詹益西即「宏祥」工程行)。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