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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52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5201號

債權人
廖福俥即永旭清潔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益西即祥宏工程行、王麗珍即隆昇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名稱為詹益西即「祥宏」工程行(聲請人於110 年6 月16日補正陳報債務人詹益西即祥宏工程行之名稱,誤載為詹益西即「宏祥」工程行)。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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