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5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5652號債 權 人 力元網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靜 債 權 人 劉義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偉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更正為正確債權人(釋明文件顯示債權人應為公司),併於聲請狀補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章。 三、請提出力元網科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林偉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其依據即釋明文件(挪用公款之帳號為何人所有?) 六、請提出本件已催告林偉潁返還挪用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七、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