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56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5652號
- 債權人
- 力元網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怡靜
- 債權人
- 劉義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偉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更正為正確債權人(釋明文件顯示債權人應為公司),併於聲請狀補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章。
三、請提出力元網科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林偉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其依據即釋明文件(挪用公款之帳號為何人所有?)
六、請提出本件已催告林偉潁返還挪用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七、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