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5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5652號債 權 人 力元網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靜 債 權 人 劉義豪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偉潁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並請更正為正確債權人(釋明文件顯示債權人應為公司),併於聲請狀補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章,另請提出力元網科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債務人林偉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其依據即釋明文件(挪用公款之帳號為何人所有?),及提出本件已催告林偉潁返還挪用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經本院民國110 年5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5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