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59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5949號
- 債權人
- 楊青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本件已催告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還(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經本院民國110 年5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6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