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59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5950號
- 債權人
- 日誠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秋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豐珍食品有限公司、聶文珍(即吳餘豐之繼承人)、吳培鈺(即吳餘豐之繼承人)、吳孟儒(即吳餘豐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陳報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應提出法院家事法庭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