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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59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5950號

債權人
日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秋明
債務人
豐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聶文珍
債務人
聶文珍(即吳餘豐之繼承人)
債務人
吳培鈺(即吳餘豐之繼承人)
債務人
吳孟儒(即吳餘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聶文珍(即吳餘豐之繼承人)、吳培鈺(即吳餘豐之繼承人)、吳孟儒(即吳餘豐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餘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豐珍食品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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