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60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6016號
- 債權人
- 太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世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沛綺即萊福德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萊福德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鍾沛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其依據(釋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