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6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6016號債 權 人 太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沛綺即萊福德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萊福德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鍾沛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其依據(釋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