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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6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 原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6018號債 權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泰峰即銘佳廣告企業社、陳申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何泰峰即銘佳廣告企業社、陳申佳請求連帶給付之文件影本(如經兩造簽名、蓋章之車輛租賃契約書影本)。 二、更正請求金額(「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應分別計算),並提出聲請狀附表各金額計算結果之依據(提出請求金額依據之釋明文件,並註記之)。 三、釋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釋明文件(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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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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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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