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6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6018號債 權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泰峰即銘佳廣告企業社、陳申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何泰峰即銘佳廣告企業社、陳申佳請求連帶給付之文件影本(如經兩造簽名、蓋章之車輛租賃契約書影本)。 二、更正請求金額(「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應分別計算),並提出聲請狀附表各金額計算結果之依據(提出請求金額依據之釋明文件,並註記之)。 三、釋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釋明文件(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