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6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6351號債 權 人 合勝泛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郁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億營造有限公司、簡秋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簡秋玲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依請款單所示,買受人為興億營造有限公司,簡秋玲僅為聯絡人,若無法提出足以釋明得向簡秋玲請求給付之依據,請撤回對簡秋玲之請求)。 三、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請求金額與釋明文件不符),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