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66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6689號
- 債權人
- 泰銓模板行
- 法定代理人
- 鍾美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源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