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6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鍾美玉
- 原告泰銓模板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6689號債 權 人 泰銓模板行 法定代理人 鍾美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源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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