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6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6966號債 權 人 立多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晉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逸成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張逸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10 年6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陳報更正債務人張溢成即張逸成,然仍未提出張逸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於同年月30日電話詢問債權人之送達代收人,債權人之送達代收人僅答覆債務人張逸成應為假名,無法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