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7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114號債 權 人 古瑞珠即瑞德電動車商行 債 務 人 GAERLAN RONNEL NICARIO(卡爾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GAERLAN RONNEL NICARIO(卡爾藍)、金禾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金禾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依據(經查租購合約、保固卡簽約人僅為GAERLAN RONNEL NICARIO(卡爾藍)),若無法提出,請撤回對金禾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 二、請提出請求金額之依據(如帳務查詢明細表、分期給付明細等)。經查租購合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800元,且GAERLAN RONNEL NICARIO(卡爾藍)已給付首付訂金6,000 元;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