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7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966號債 權 人 啟翔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柳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債權人為「啓」翔木業有限公司。 二、請提出所有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四、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製作計算表格完整說明,計算結果須符合請求金額,並註記聲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