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79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966號
- 債權人
- 啟翔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柳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債權人為「啓」翔木業有限公司。
二、請提出所有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四、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製作計算表格完整說明,計算結果須符合請求金額,並註記聲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