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8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8016號債 權 人 武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丞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債權人於聲請狀補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章。 三、請提出李丞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請款單、發票等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