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80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8016號
- 債權人
- 武揚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家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丞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債權人於聲請狀補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章。
三、請提出李丞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請款單、發票等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