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80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8017號
- 債權人
- 陳建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據釋明文件所示,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刑事判決之被告,且協議書簽約對象為「廖偉光」)。
五、請釋明請求金額1,187,000元之計算式。
六、請釋明附表為何?(聲請狀載債務人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惟未見此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