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80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8017號
- 債權人
- 陳建霖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債務人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釋明請求債務人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據釋明文件所示,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刑事判決之被告,且協議書簽約對象為「廖偉光」)、釋明請求金額1,187,000 元之計算式、釋明附表為何?(聲請狀載債務人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惟未見此附表)。經本院民國110 年7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7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