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8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8222號債 權 人 美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樂尼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樂尼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請更正為正確請求標的,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