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8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張金柱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8543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陳柏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星澔即星空商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陳星澔即星空商行之負責人陳星澔之住所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