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86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8623號
- 債權人
- 高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紹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腓利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請款單、發票等)。
二、請提出收貨簽收單、請款單、發票等影本或備忘錄經債務人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章之回覆(回傳)影本,或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