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86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8623號
- 債權人
- 高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紹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收貨簽收單、請款單、發票等影本或備忘錄經債務人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章之回覆(回傳)影本,或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經本院民國110 年7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8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