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8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8629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張思涵 債 務 人 芳湧創意塗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范凱玲 人 債 務 人 廖世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芳湧創意塗裝工程有限公司、范凱玲、廖世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甲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芳湧創意塗裝工程有限公司、范凱玲、廖世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玖拾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乙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范凱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柒佰貳拾伍萬參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丙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