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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86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8673號
債 權 人
遠臻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翔聰
債 務 人
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士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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