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90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087號
- 債權人
- 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宗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曹國駿即御品室內裝修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御品室內裝修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曹國駿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曹國駿即御品室內裝修工程行請求金額及主張原因事實相符之文件影本(如請款單、發票、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等)。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