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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9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張金柱

  • 當事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佳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9088號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債 務 人 佳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佳樂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關漢君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零柒萬參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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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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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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