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9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9253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葉思玲 債 務 人 李溫洲即明洲水電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壹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