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9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253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葉思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溫洲即明洲水電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二、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債務人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