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92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254號
- 債權人
- 宏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素珍
- 債權人
- 宏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素珍
- 債權人
- 林富義即宏展清潔服務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泰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500元)。
二、請提出中泰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中泰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表明債務人應給付各債權人之金額,並敘明其計算方式及提出其依據。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