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92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254號
- 債權人
- 宏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素珍
- 債權人
- 宏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素珍
- 債權人
- 林富義即宏展清潔服務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中泰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500元),並請提出中泰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中泰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已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並請表明債務人應給付各債權人之金額、敘明其計算方式及提出其依據。經本院民國110 年8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8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