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96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601號
- 債權人
- 力元網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怡靜
上 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偉穎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林偉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請陳報其送達地址,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林偉穎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加盟契約、足以釋明其侵佔公款之文件、刑事裁判等)、已催告林偉穎返還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另請表明明確之請求利率,並提出其依據及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10 年8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8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