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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96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601號

債權人
力元網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靜

上 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偉穎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林偉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請陳報其送達地址,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林偉穎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加盟契約、足以釋明其侵佔公款之文件、刑事裁判等)、已催告林偉穎返還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另請表明明確之請求利率,並提出其依據及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10 年8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8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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