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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27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基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豐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公示催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前段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查本件聲請人遺失之支票,其付款地係位於嘉義市,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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