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19號
- 再審原告
- 羅志鵬
- 再審被告
- 張復國
- 再審被告
- 汎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慶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0 年6 月10日本院110 年度簡上字第2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6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