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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何宗霖
  • 法定代理人
    李木生

  • 當事人
    楊銘恭汶成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2號聲 請 人 楊銘恭 相 對 人 汶成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木生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8 年1 月15日在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勞工退休金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2萬元,分期給付方式為108 年2 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 萬2000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今僅給付8 萬4000元,為此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8 年1 月15日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迄今僅給付8 萬4000元,依調解結果視為債務全部到期,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款項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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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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