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5號抗 告 人 興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凱傑間因本院110 年度勞執字第15號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5 月13日本院民事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95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