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3號聲 請 人 夏恩惠 相 對 人 陳秋惠即長生健康管理顧問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開立服務證明給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於相對人處擔任健康服務護理師一職,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經桃園市群眾服務協進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由相對人於110 年1 月6 日給付新臺幣(下同)76,800元及開立服務證明以掛號方式予聲請人,詎期限屆至後,相對人並未寄達服務證明至聲請人之住所,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9 年11月9 日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調解,經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勞資調解人進行調解,於同年12月23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為:兩造同意於109 年12月30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離職和解金40,000元及12月份薪資(服務費)36,800元,共計76,800元,及同意開立服務證明予聲請人,並均於110 年1 月6 日將和解金匯入聲請人原領帳戶及以郵掛方式將服務證明寄達聲請人住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復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10 年2 月1 日桃勞資字第1100008430號函檢附上開調解記錄到院供參,堪信為真。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完全依調解方案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 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