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37號聲 請 人 李芳榆 施振揚 相 對 人 瑪瑪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五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分別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壹拾伍元、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予聲請人李芳榆、施振揚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0 年8 月5 日經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分別給付聲請人李芳榆薪資72,491元、勞保費2,424 元,合計74,915元;聲請人施振揚薪資89,256元、勞保自墊額1,932 元,合計91,188元,並於110 年8 月31日以前將上開金額分別匯入聲請人李芳榆、施振揚各自於臺灣銀行之薪資轉帳帳戶內,惟相對人迄今尚未給付,因其屆期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爰依法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於110 年8 月5 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有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10 年11月12日桃勞資字第1100093646號函檢附兩造間110 年8 月5 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其相關資料等件到院供參,堪認屬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聲請人李芳榆、施振揚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上開尚未履行之74,915元、91,188元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為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 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乃裁定如文第2 項所示。 五、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