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2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正霖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