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3號
- 聲請人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相對人
- 榮昇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姵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88元,應繳裁判費
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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