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51號
- 聲請人
- 陳光暉
- 相對人
- 台欣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勞動調解聲請書狀上相對人台欣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次按當事人書狀,如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又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具狀列台欣企業社為相對人,惟並未載明相對人台欣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致有程式欠缺,應命聲請人補正,俾便本院送達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等訴訟文書予相對人。爰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